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凯**限公司诉被告汇绿园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7元,由原告芜湖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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