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铜陵有**有限公司与苏州发源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发源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发源地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苏州发源地科技**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上诉人苏州发源地科技**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