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铜**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县西联乡建鸿新型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徽铜**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铜陵县西联乡建鸿新型建材经营部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铜**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铜**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79元,减半收取计787.4元,由上诉人安徽铜**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