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铜陵市**责任公司与铜陵**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铜**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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