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铜**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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