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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排涝站与方旺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排涝站与被告方旺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排涝站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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