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安庆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汪**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宿松支行、安徽**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安庆市**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宿松县华**司龙腾分公司与宿松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宿松支行、安庆市**责任公司与安庆市**责任公司、安庆市**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中国建设**宿松支行、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限责任公司、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汪*与汪**、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大雁与张*一案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望江**排涝站与毕**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