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安庆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安庆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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