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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