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祖银诉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祖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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