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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银诉绍兴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祖银诉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祖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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