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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