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与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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