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松县华复房地产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宿松县华**司龙腾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宿松县华**司龙腾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宿松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先予执行申请费5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宿松县**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