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普和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宿松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6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宿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徽**限公司、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于**、刘**价值46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