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友诉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徐*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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