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大**黄山区分公司因与被告蒋楠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桂**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大**黄山区分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大**黄山区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