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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与被告王**、第三人余达国、朱**、望江宏**限公司、第三人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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