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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际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国际诉被告大商公司、天明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国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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