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娄成法与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诉被告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成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娄成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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