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诉被告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成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娄成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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