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王**、张*、赵**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张*、赵**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罗*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庆都花园12号楼2单元102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11号)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张*、赵**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罗*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庆都花园12号楼2单元102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11号)的房产一处。
保全费3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