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有限公司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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