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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邱国民、贾**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邱国民、贾**诉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邱国民、贾**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邱国民、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邱国民、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邱**、邱国民、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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