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冬化与吕海山、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化诉被告吕**、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冬化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冬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冬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冬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