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化诉被告吕**、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冬化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冬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冬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冬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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