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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