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胜诉被告周**、徐*、滑县**鑫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徐*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退还原告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李学诉王冲冲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董**、赵**与石贯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福中与武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车中洲与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魏**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