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周**、徐*、滑县**鑫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胜诉被告周**、徐*、滑县**鑫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徐*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退还原告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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