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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福中与武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中诉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成*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福中撤回对被告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成福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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