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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6年2月18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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