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牛*收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牛海收所有的豫E1057Y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方*所有的豫EK1380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牛海收所有的豫E1057Y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