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于2016年2月4日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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