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仝少龙在中国农**区支行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所有的豫EB6G88号小型轿车及谢**所有的豫AS350T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仝少龙在中国农**区支行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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