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董**、赵**诉被告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赵**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董**、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董**、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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