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黄**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所有位于滑县新区枫丹丽舍3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所有的豫A9168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所有的滑国用(2007)第08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王*所有(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1001075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所有位于滑县新区枫丹丽舍3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对被申请人张**所有的豫A9168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被查封车辆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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