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位于滑县上官镇孟庄至郭固路路北独院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所有的豫F35028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杜**位于滑县上官镇孟庄至郭固路路北独院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