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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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