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赵**、豆小果、赵**、赵**、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赵**的起诉,原告王**、被告赵**、被告豆小果(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12月27日,豆小果**由其兄赵**、赵**、豆小果担保,向原告王**借款贰拾万元,借期为3个月,月息30‰。利息付至2015年6月27日。2015年8月22日债务人赵**去世,无法偿还债务,原告特对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本息止。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担保属实,愿意还款,现无能力还款。

被告豆小果辩称,担保属实,愿意还款,现无能力还款。

被告赵**、赵**辩称放弃继承赵**的遗产,放弃遗产,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赵**庭前递交声明一份,显示赵**放弃继承其儿子赵**遗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王**出具借据一份,该份借据载明“今借到王**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期为三个月(息已付),借款人:赵**,担保人:赵**、赵**、窦小果”。2015年8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另查明,赵**于2015年8月份死亡,赵**为王**出具借条时,豆小果、赵**系夫妻关系,赵**、赵**小果、赵**子女,赵**系赵**父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持有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实赵**借原告款200000元,赵**对该款负有偿还义务,被告赵**、豆小果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赵**死亡,原告要求担保人赵**、豆小果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赵**、赵**以赵**法定继承人身份承担责任,首先,赵**的遗产不能确定,其次,三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赵**遗产,故原告要求赵**、赵**、赵**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因借据上就利息问题未显示具体约定,原告称系口头约定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利息,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28日(原告自认)起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豆小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借款20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28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豆小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