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郭**、何**、杨**、贾**、郭冬化诉被告吕**、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郭**、何**、杨**、贾**、郭冬化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郭**、何**、杨**、贾**、郭冬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郭**、何**、杨**、贾**、郭冬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郭**、郭**、何**、杨**、贾**、郭冬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