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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瑞**限公司与伊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瑞**限公司诉被告伊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瑞**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5元,减半收取108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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