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瑞**限公司诉被告伊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瑞**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5元,减半收取108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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