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安阳分行诉张某某、霍某某、安阳市**有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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