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通知原告郭**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郭**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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