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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