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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