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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