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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三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4)安**立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李**依据被申请人李**给其出具的借条,诉请法院判令李**偿还申请人的借款,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原一、二审裁定以申请人李**的主张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李**的起诉,属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定结果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偿还申请人李**借款127000元,并由被申请人李**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2011年6月27日为申请人李**出具7000元收款凭证及委托理财协议的安阳**有限公司属非法集资关注企业,2011年8月5日为申请人李**出具120000元借款及借款协议书的安阳市**贸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据此,原一、二审法院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李**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妥。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裁定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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