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冯士中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曲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中钢集**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琚某某与朱**、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