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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有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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