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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二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马**向法院提供的7张借条共计人民币60400元,不是申请人所书写,借款事实不存在。按照《举证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马**具有申请鉴定以证明票据真实性的责任,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马**不申请鉴定,应认定被申请人举证不能,原判将申请鉴定的责任推向申请人无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被申请人马**提供申请人王**所书写的7张借据,其举证责任已完成。申请人王**不认可签名的真实性,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申请笔迹鉴定证明签名笔迹不是自己的笔迹,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王**申请再审所持被申请人马**不申请鉴定,应认定被申请人马**举证不能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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