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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可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可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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