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城**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城**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邵*与洛阳市西**村民委员会、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洛阳中**有限公司西**业部、河南中**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洛阳中**有限公司西**业部、河南中**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洛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仇传力与张**、陈**、洛阳市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可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诉被告河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