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洛阳中**有限公司西**业部、河南中**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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