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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