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传力与张**、陈**、洛阳市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传力诉被告张**、陈**、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仇传力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传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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