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传力诉被告张**、陈**、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仇传力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传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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