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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洛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洛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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