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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