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平顶山华**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平顶山华**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谢**以与平顶山华**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希望能够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华**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谢**撤回对平顶山华**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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